无标题文档
 
无标题文档
检察概况
本院概况及院领导
联系方式
机构设置及检察官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以案释法
【新时代“枫桥经验”】奶奶病发杀孙女,未检检察官释法说理促团圆
时间:2019-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8日,湖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的检察官对曾撤案处理的潘某某的家人进行了电话回访。“谢谢检察官,你们办案认真严谨,保全了我们的家庭!”潘某某的女儿在电话中真诚地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事情,还要从去年6月开始说起…… 

  【惨案发生】 

  2017年6月的一天凌晨长兴县泗安镇,一名年仅1周岁的女婴和她的奶奶倒在了自家卧室的血泊中,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令人震惊:杀害女婴的凶手竟然就是平日对女婴疼爱有加并自杀未遂的奶奶!案件发生后,家属和村民们为发生这样的家庭悲剧感到痛惜,同时表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但她曾有抑郁症史,案发前几天有情绪低落、失眠、焦躁不安等症状,家人因故没能及时带她就诊。公安机关对潘某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显示,潘某某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患病期的激越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于是公安机关以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实证据】 

  检察机关受理后,承办该案的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前往案发地公安机关对因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潘某某情绪激动,完全无法回忆作案过程,对行凶的目的茫然不知,只记得自己挥刀乱砍,事后才发现砍死了一贯疼爱的孙女,不断流泪痛哭表示后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检察官发现,从女婴出生以来,潘某某一直照顾抚养女婴,对女婴也非常疼爱,缺乏作案动机,案发前有抑郁病史,且药物治疗中断,作案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重新鉴定】 

  根据在案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患病期的激越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意味着潘某某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慎重起见,承办检察官要求对潘某某重新鉴定,最终证实潘某某作案时患重度抑郁症,处于病理性情绪的激越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 

  【听取意见】 

  为此,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及被害女婴父母、家属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女婴的父母和家属对潘某某表示谅解,希望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实地走访了潘某某所在的镇综治办、村委会等,告知潘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就后续潘某某的看管和医疗问题进行沟通,尽可能地消除潘某某的人身危险性和该案对居住地造成的不良影响。潘某某的家属及相关部门均表示会对潘某某严加看管和医疗 

 

  2018年5月,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案时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后撤销该案。同年8月,承办检察官对潘某某近况跟踪回访,目前潘某某在家属看管下服药治疗,病情稳定、生活正常,家庭和睦。 

  本案是未检部门“春燕工作室”践行“枫桥经验”,化解家庭矛盾的一个缩影。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立足法律监督主业,深入了解案情,全面核实证据,耐心释法说理,积极协调各方,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范围内,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体现司法公正和温度。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