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检察院监所科的干警向王某妻子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其凡涉嫌犯罪的人均要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法院的裁判,但是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如果满足条件可以改变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王某妻子这才有所明了,并正式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2014年12月5日,我院对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王某的健康状况、认罪态度、羁押表现、社会风险性、社会监管条件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同案犯的纠集下对被害人以拳打脚踢等方式随意殴打,致被害人轻伤,被逮捕前尚未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监所科干警在办案的同时,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在整个办案期间始终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化解,牵线搭桥促成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多方工作,王某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并赔偿到位,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在该案的办理中,监所科干警认真听取了办案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无独有偶,长兴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可能涉嫌另一起在外省作案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这个情况属实,王某将不能被改变强制措施。但是因为管辖问题,这起伤害案件需要等待外省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这个等待的过程有可能会超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并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出公正的审查意见,而这一点也将会引发犯罪嫌疑人的不满,引发司法矛盾和拖延民工工资发放的基层劳资矛盾。
为排除疑点,监所科干警巧用枫桥经验,改变工作方式方法,一方面未雨绸缪,做好犯罪嫌疑人不能变更强制措施情况下协调各方面做好工资发放的准备,为消除社会矛盾风险打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把“王某是否涉及另一起刑事案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核实,通过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证明外省的该起故意伤害行为系他人所为,王某当时只是在场,故意伤害行为与王某无关。据此,王某可能涉嫌其他犯罪的疑点得以排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成立。
12月18日,长兴县检察院提出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2月20日,长兴县公安局对王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5年4月20日,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这是探索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典型案例,长兴检察院把握案件关键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继续羁押的情况下,与工程相关的劳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若不恰当处理,可能引发集体讨薪的重大社会风险。
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另外涉案影响对其是否改变强制措施,如果推诿拖延,可能会影响办案的公正性,甚至会引发司法矛盾。该院做法避免了以上风险的发生,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