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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开垦未利用地案
时间:2018-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接到群众举报,姬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开始,在某县村民张某家坟地东侧开垦土地。执法人员经现场核实及询问调查,经对照二调底图确认,姬某存在开垦未利用土地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姬某在某县村民张某家坟地东侧,开垦未利用土地土地2599平方米(合3.9亩),所开垦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地类为荒草地。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姬某上述行为属未经批准开垦未利用地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五)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的,罚款额为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据此,经国土资源会审领导小组会审研究决定,对姬某未经批准开垦的25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0.15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姬某于2016年7月8日履行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3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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